(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雪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于2010年春季向商丘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销售盗版三年语文、数学、英语对口升学资料书籍300本,价值4000元;2010年秋季再次向该校销售《语文》职业模块工科类等16种盗版书籍4632册,价值753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亦哲陈述、证人吴XX、孟XX、朱XX证言、举报受理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保存清单、立案登记表、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睢阳区文化旅游局新闻出版社稽查大队出具的商丘市第二职业中专使用的盗版教辅书的证明、鉴定结论、购书协议、辨认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有关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无经营许可证进行教辅读物发行活动,并出售盗版教辅读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宪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