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二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0551号原告: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成钢,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