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庐执字第005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3-596-1时长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长姐,冯德忠,邓祖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596-1号申请执行人:时长姐,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冯德忠,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被执行人:邓祖武,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经常居住地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2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邓祖武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笪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