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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蚌埠市蚌山制线厂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蚌山制线厂,蚌埠市力华压铸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蚌山制线厂,组织机构代码证14989600-1。法定代表人:武延岭,该公厂厂长。被执行人:蚌埠市力华压铸制造厂,组织机构代码证66141332-0。法定代表人:杨中,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禹民一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3日公告向被执行人蚌埠市力华压铸制造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蚌埠市力华压铸制造厂在蚌埠市蚌山制线厂处有机械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蚌埠市力华压铸制造厂所有的位于蚌山制线厂内的机械设备。二、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