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颜秀珍因与孙洪刚、黄学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秀珍,孙洪刚,黄学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3122号原告颜秀珍。被告孙洪刚。被告黄学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秀珍因与被告孙洪刚、黄学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颜秀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