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颜秀珍因与孙洪刚、黄学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秀珍,孙洪刚,黄学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3122号原告颜秀珍。被告孙洪刚。被告黄学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秀珍因与被告孙洪刚、黄学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颜秀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