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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执民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欧美佳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宝元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欧美佳办公家私有限公司,宁波市宝元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欧美佳办公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美燕。被执行人宁波市宝元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乾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欧美佳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宝元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013)甬北商初字第31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无法变现,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58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