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执字第183-1、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国秀、王书渊与被执行人蒋道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秀,王书渊,蒋道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183-1、184-1号申请执行人邓国秀,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王书渊,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蒋道富,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邓国秀、王书渊与被执行人蒋道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6号、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蒋道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蒋道富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道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扣划。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莹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