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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诉被告贺守顺、刘红斌、贾银镯、刘统彦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刘统彦,贺守顺,刘红斌,贾银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7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住所地:清丰县朝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广金,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存忠,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运青,该行职员。被告:贺守顺,男,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刘红斌,男,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贾银镯,男,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刘统彦,男,住河南省清丰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诉被告贺守顺、刘红斌、贾银镯、刘统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贺守顺、刘红斌、贾银镯、刘统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贺守顺、刘红斌、贾银镯、刘统彦负担。审判长 :侯美中审判员 :李爱华陪审员 :刘平凡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军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