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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涟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刘建与王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王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涟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刘建,男,以下为个人信息,已隐藏……委托代理人陆永兴,涟水县朱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俊,男,以下为个人信息,已隐藏……原告刘建诉被告王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的委托代理人陆永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诉称,2012年10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祁六沟工地做工。2013年3月6日,原、被告结算工资,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700元,被告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没有给付。现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1700元。被告王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祁六沟工地上做工。工程结束后,原、被告于2013年3月6日结算工资,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700元,被告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所欠工资,被告一直没有给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应该受到保护。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做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700元,有被告的欠条可以证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1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俊给付原告刘建工资款1700元,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审 判 长  姜怀友审 判 员  袁庶铧人民陪审员  张 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