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农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农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刘某甲,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