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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农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农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刘某甲,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