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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黄寅星承包户、黄寅国承包户等与永嘉县鑫鑫纸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寅星承包户,黄寅国承包户,林定新承包户,永嘉县鑫鑫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243号原告:黄寅星承包户。诉讼代表人:黄寅星。原告:黄寅国承包户。诉讼代表人:黄寅国。原告:林定新承包户。诉讼代表人:林顶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成书。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洁。被告:永嘉县鑫鑫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德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麻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寅星承包户、黄寅国承包户、林定新承包户诉被告永嘉县鑫鑫纸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