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李桂勇与马玉涛、黄宏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532号原告:李桂勇。被告:马玉涛。被告:黄宏伟。被告:宋国军。原告李桂勇诉被告马玉涛、黄宏伟、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玉涛、黄宏伟、宋国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桂勇起诉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被告马玉涛、黄宏伟、宋国军以做大蒜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7万元,三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当时,口头约定两个月内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该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被告马玉涛、黄宏伟、宋国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被告马玉涛、黄宏伟、宋国军向原告李桂勇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三被告均在借条中签名捺手印。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该款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为凭,业经庭审认证,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勇与被告马玉涛、黄宏伟、宋国军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马玉涛、黄宏伟、宋国军应当向原告偿还7万元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马玉涛、黄宏伟、宋国军偿还原告李桂勇借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马玉涛、黄宏伟、宋国军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在履行时增加155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本峰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