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浚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被告王杨某,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胜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