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2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青岛恒景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恒景纺织有限公司,青岛南阳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208-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恒景纺织有限公��,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八里一工业园一园30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6128177-8。法定代表人宋晓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南阳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北曲前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1437253-8。法定代表人具龙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恒景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南阳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2日到庭履行了67510元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