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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5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5392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泽仁,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世彬,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泽仁,被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世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7月15日登记结婚。2001年4月4日双方共同领养一女,名宋欣雨。原、被告之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缺失沟通,且被告脾气暴躁,心胸狭窄,经常对原告无故猜忌,造成原、被告之间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同时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之间形同陌路。被告经常沉迷赌博,经常夜不归宿。夫妻感情业已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宋某某辩称,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7月15日登记结婚。2001年4月4日双方共同领养一女,情况属实。夫妻之间曾有过打架是事实,但并非如原告所述对其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所述经常无端猜忌、沉迷赌博、夜不归宿也不属实。家庭所有收入都是原告掌管,夫妻之间并没有多大问题,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7月15日登记结婚。2001年4月4日双方共同领养一女(宋欣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有打架现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还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其原、被告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依据。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且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理应互尊互爱、互让互谅,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和稳定。现虽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相互鼓励,共同负起家庭责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婚姻关系存续,故原告要求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及依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