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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余飞与陈超、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飞,陈超,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18号原告:余飞,男,1988年5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山,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超,男,1987年3月13日生,汉族。被告:林鹏,男,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飞与被告陈超、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余飞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补交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775元(已减半收取),由余飞负担。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