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正执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鲁义超与李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义超,李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执字第406-1号申请执行人:鲁义超,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原,女,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鲁义超申请执行李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正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于2013年3月5日冻结李原的父亲李兆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阳支行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封对被执行人李原的父亲李兆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阳县支行陡沟分理处的存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宏伟审 判 员 何希贵人民陪审员 陈国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