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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云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缙云县宇鸿造型材料厂与浙江昊邦纳新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宇鸿造型材料厂,浙江昊邦纳新汽摩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云商初字第385号原告:缙云县宇鸿造型材料厂。负责人:赵智武。被告:浙江昊邦纳新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光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缙云县宇鸿造型材料厂与被告浙江昊邦纳新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3年8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缙云县宇鸿造型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周少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伶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