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XX与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职工。委托代理人:侯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13日以为孩子健康成长,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据此提出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靳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