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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宝俭与李文海、刘玉凤、李文明、李秀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俭,李文海,刘玉凤,李文明,李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宝俭,男,1963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李文海,男,1976年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刘玉凤,女,1974年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李文明,男,1981年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李秀清,女,1979年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王宝俭与被执行人李文海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6日审结。该案(2011)禹商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宝俭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禹商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可华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希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