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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桃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贺西安、王珊妹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桃园信用社,贺西安,王珊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65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桃园信用社。负责人:黄晓荣。被执行人贺西安,男。被执行人王珊妹,女。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桃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贺西安、王珊妹借款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3年4月19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437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桃园信用社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645.25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6月2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珊妹XX莲湖路支行7180元。2013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桃园信用社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表示被执行人贺西安已全部履行,申请终结执行。2013年8月13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55元后将6625元发还给了被执行人王珊妹,王珊妹向本院出具了收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437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