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杜民一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胡瑞平与吴信刚、曹大龙、吴秀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平,吴信刚,曹大龙,吴秀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504号原告:胡瑞平,女,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吴信刚,男,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曹大龙,男,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吴秀秀,女,住安徽省淮北市。以上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冠,淮北市相山区任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瑞平诉被告吴信刚、曹大龙、吴秀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瑞平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胡瑞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霍园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冰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