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秀梅、朱多斌、于连福与朱多禄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梅,朱多斌,于连福,朱多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古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梅,女,汉族,住古浪县。申请执行人朱多斌,男,汉族,住古浪县。申请执行人于连福,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朱多禄,男,汉族,住古浪县。申请人李秀梅、朱多斌、于连福因与被执行人朱多禄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多禄赔偿损失217124.55元。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多禄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亦无其他财产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古浪县人民法院(2012)古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多禄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217124.55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文臻审 判 员 党正平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