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86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与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639号原告赵×,女,1972年2月7日出生。被告国×,男,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