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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二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8-11-12

案件名称

郑昌活与蒋泽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泽勇;郑昌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二初字第401号 原告郑昌活,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业县。 被告蒋泽勇,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业县。 原告郑昌活诉被告蒋泽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温宗贤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昌活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告蒋泽勇承揽合同纠纷的起诉,是自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昌活撤回与被告蒋泽勇承揽合同纠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昌活负担。 审判员  李宗雄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