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镇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贵伏与方红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贵伏,方红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镇民初字第199号原告余贵伏,男.委托代理人余广东,男,系原告之子。被告方红卫,男。原告余贵伏与被告方红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自行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贵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