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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鹤山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南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贵生、赫东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南街村民委员会,陈贵生,赫东林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山民初字第299号原告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南街村民委员会。被告陈贵生,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被告赫东林,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原告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南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贵生、赫东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院于2013年8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950元,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志昊审 判 员  赵俊峰人民陪审员  宋晓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