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鹤山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南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贵生、赫东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南街村民委员会,陈贵生,赫东林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山民初字第299号原告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南街村民委员会。被告陈贵生,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被告赫东林,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原告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南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贵生、赫东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院于2013年8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950元,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志昊审 判 员 赵俊峰人民陪审员 宋晓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