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书森诉刘群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森,刘群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王书森,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群先,男,汉族。王书森诉刘群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群先银行存款48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