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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杭州讯仁贸易有限公司、束敏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讯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催字第13号申请人:杭州讯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束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安芳。申请人杭州讯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审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做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杭州银行钱江支行号码为3130005127061638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万柒仟柒百叁拾玖元捌角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贰年壹拾贰月壹拾叁日,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叁年零陆月壹拾贰日,出票人为杭州先进石英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利佳机械五金厂,被背书人为浙江导克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欧骏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讯仁贸易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讯仁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季隽虹审 判 员  蔡智群人民陪审员  蒋红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