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店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汤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47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阳,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汉族,中专文化,宝应县村民。身份证号:。2013年4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孙锦。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阳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秋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阳及其辩护人孙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3月1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汤阳尾随被害人吕某2太原市小店区亲贤村官道巷158号院门口处时,从背后将被害人吕某1的脖子勒住,抢其挎包,撕扯过程中,被告人汤阳将被害人吕某1拽倒在地,强行将挎包抢走,内有白色苹果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500元、身份证、学生证等物。经鉴定,涉案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3678元。现赃物手机已追归被害人。2、2013年4月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汤阳在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亲凤苑小区南区,尾随被害人周某进入101号楼三单元六层,戴口罩蒙面威胁被害人周某并抢其提包,遭到被害人反抗,被告人汤阳遂将被害人周某拽倒在楼梯,从楼梯上拖下,强行将被害人的提包抢走,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现赃物、赃款均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汤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相关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78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汤阳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追归��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王卯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