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非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松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孟玉土、陈小聪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孟玉土,陈小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非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松阳县西屏镇新华路29号。法定代表人温小运,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孟玉土。被申请执行人陈小聪。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2013)丽松执非字第8号行政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孟玉土在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10×××61存款计人民币陆万陆仟陆佰柒拾壹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孟玉土在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10×××61存款计人民币陆万陆仟陆佰柒拾壹元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林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