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闫乃石与谢国珍、谢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乃石,谢国珍,谢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558号原告:闫乃石,男,汉族。被告:谢国珍,女,汉族。被告:谢国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乃石与被告谢国珍、谢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乃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