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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晓娟与靳怀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娟,靳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846号原告王晓娟,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靳怀玉,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娟与被告靳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被告靳怀玉的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东屯村88号。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靳怀玉的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东屯村88号,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靳怀玉的经常居住地为太原市小店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义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瑞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