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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民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屈军龙与被执行人雷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民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屈某某,男。被执行人雷某某,男。本院在执行(2013)延中民终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屈某某申请执行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8967.10元。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3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雷某某送达(2013)黄执民字第00078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赔偿款18967.1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5元、执行费184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8月13日被执行人雷某某交来执行款18967.10元、案件受理费565元、执行费184元。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雷某某赔偿款18967.1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永 明审判员 张 梅 英审判员 冯 娅 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