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民代理审判员 裴凤平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庭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