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余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杜鹏。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晁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