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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吕月杰与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月杰,章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959号原告吕月杰,陕西汾阳建筑金属结构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庆红,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虎,西安展翔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吕月杰与被告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月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庆红、被告章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月杰诉称,2013年2月23日,被告章虎向其借款12.6万元,到期后一直未还。现被告拒绝接其电话,无法联系,该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章虎偿还借款12.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代理费。被告章虎辩称,其欠原告款属实,但已于2013年3月份归还1万元。现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月杰与被告章虎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被告章虎因投资向原告借款35万元,后经过陆续偿还,至2013年2月23日,下欠12.6万元未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归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2.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被告承认欠原告款属实,但辩称其已归还1万元,其余欠款现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庭审调解,因双方争议较大未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章虎向原告吕月杰借款,并出具借条,经原告催要后未予归还。现原告持借条向被告主张借款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其已向原告归还借款1万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吕月杰借款12.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章虎承担,于本判决履行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丽妮代理审判员  王 蔚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云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