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执恢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戴名帅、刘玉政、陈文红与丹凤县棣花镇贾塬村村委会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政,陈文红,丹凤县棣花镇贾塬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丹执恢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政,男。申请执行人陈文红,男。申请执行人(刘玉政、陈文红委托代理人)戴名帅。被执行人丹凤县棣花镇贾塬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鹏,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戴名帅、刘玉政、陈文红与被执行人丹凤县棣花镇贾塬村村委会因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5)丹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要求贾塬村村委会清偿原告戴名帅、刘玉政、陈文红借款6万元,并负担诉讼费4800元。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戴名帅、刘玉政、陈文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棣花镇贾塬村村委会清偿2万元借款后,因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戴名帅、刘玉政、陈文红就剩余部分撤销执行申请,同时表示待被执行人棣花镇贾塬村村委会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故本院作出(2005)丹法执字第81号裁定:终结本案执行。2013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戴名帅、刘玉政、陈文红申请执行剩余款项46800元(借款40000元、执行费4800元、执行费2000元),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棣花村委会在2013年8月10日前一次性清偿申请执行人戴名帅、刘玉政、陈文红借款4万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戴名帅、刘玉政、陈文红全部予以放弃。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丹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军民审判员 刘书义审判员 褚艳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培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