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骥与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骥,黄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77号原告:杨骥,男,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被告:黄伟,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杨骥与被告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骥诉称:2011年9月1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杨骥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黄伟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3日,被告黄伟向原告杨骥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伟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黄伟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骥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8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黄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玉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