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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6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九隆、吴刚-1将与被执行人周勇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吴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658-1号申请执行人邓某。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书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向申请执行人邓某、吴某支付房屋租金及收益各12万元,共计24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732元(从2013年4月18日起以24万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至2013年8月2日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3574元。现因被执行人周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某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5号锦江国际6栋5层16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12009800,建筑面积38.78平方米)的查封;二、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某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水陆小区34栋1单元3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12009805,建筑面积61.50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蕾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驰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