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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颜聪飞与周文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聪飞,周文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194号原告:颜聪飞,农民。被告:周文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聪飞诉被告周文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聪飞撤诉。本案受理费3379元,减半收取计1689.50元,由原告颜聪飞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