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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文涛、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文涛,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1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文涛,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明,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涛、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3718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文涛、郑明常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且家中无财产、无工商登记信息,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和房产信息,现被执行人王文涛、郑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亦无法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未执字第011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颖打印人:张颖校对人:刘瑜送达时间: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