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57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谭承权与重庆市万州区华满仓食品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5741号原告谭承权,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满仓食品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一支路**号,工商注册号500101600106496。负责人谭先冬。原告谭承权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满仓食品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谭承权于2013年8月13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满仓食品加工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承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承权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满仓食品加工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