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天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支行与济南宏正纺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天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支行与被执行人济南宏正纺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济南成林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臻鑫化工染料有限公司、济南三成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高庆敏、汪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六日作出(2011)天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支行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并查询了房管、车辆、工商、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天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王 阵执行员 : 李 伟执行员 : 信 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