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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文翠与陈文宣、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宣,陈文翠,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李梅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妙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梅堂。原审原告陈文翠。上诉人陈文宣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3)金武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陈文宣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文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陈旻尔审 判 员  杜月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