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27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简博兰与被告杨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简博兰;杨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708号原告简博兰,女,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杨涛,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简博兰与被告杨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周立永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博兰,被告杨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沈北新区新城子中心大市场业主。原告在2号摊位卖货,被告在6号摊位卖货。2013年6月12日10时左右,原告在2号摊位与相邻摊位之间卖粽子,被告在自己摊位卖粽子,被告感觉原告抢了他生意,就把一个称和一盆粽子摆在了原告的粽子前。由此引发二人口角,随后原告把被告粽子推翻,被告随即把原告粽子推翻,原告又把被告摊位上的粽子推翻,被告随即又把原告的红薯炉子踹倒。随后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原告报警,警察来到后,原告又打了被告二个耳光。在接触中原告受伤,并入沈北新区中心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伤、颈部擦皮伤、胸壁挫伤、腹壁挫伤、双前臂软组织挫伤;住院14天,共花费医药费2664.66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元2634.66元、误工费4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980元、红薯炉子损失1800元。被告辩称,在纠纷中我没打原告,是原告打我,警察来了还打我二耳光那,把我衣服也撕烂了,因此我不同意赔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志、医药费收据,本院依法调取的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卷宗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同在市场做生意,理应公平竞争、友好相处。本案中原告在卖货,被告认为抢了他生意而故意将粽子放在原告粽子前边,是引发本案的导火索,因此被告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主要过错,而原告亦不能有效克制自己的情绪,对出现矛盾未能协商解决,反而将被告粽子推翻,致使矛盾升级,亦存在过错。因此双方对本次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原告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经审查,医疗费总额按正式票据计算为2664.66元,原告主张2634.66元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原告住院14天,从事行业为零售业,误工费应为1248.8元(14天*89.2元)。交通费200元原告主张合理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980元合理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700元(14天*50元).关于烤红薯炉子损失1800元,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尚未维修,损失额无法确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简博兰医疗费2634.66的70%即1844元;二、被告杨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简博兰误工费1248.8的70%即874元;三、被告杨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简博兰护理费900的70%即720元;四、被告杨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简博兰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的70%即490元;五、被告杨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简博兰交通费200元的70%即140元;六、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立永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思文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