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陆由开申请执行刘顺友、陆由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由开,陆由勇,刘顺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灌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陆由开。被执行人陆由勇。被执行人刘顺友。申请执行人陆由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桂市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由勇、刘顺友给付其货款5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给付其垫支的案件受理费11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由勇、刘顺友现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陆由开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桂市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新建审判员 谢良豪审判员 王桂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