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天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天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018号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原县宴友思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毛卫强,任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苏俊峰,任该社新庄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政选,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卢天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卢天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段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芳审判员 段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芳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三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马世玲被告王超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玲诉被告王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世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世玲负担。代理审判员刘健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