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彭碧随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彭碧随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61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法定代表人黄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泽海,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健聪,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彭碧随,系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兴万乐百货店经营者,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碧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庄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映琼(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