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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吴名江申请执行李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名江,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吴名江,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县。吴名江申请执行李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河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霞有工资及奖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李霞的工资及奖金,每月除留生活费外,其余部分全部予以扣留,至扣留满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 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传良 百度搜索“”